5月1日起,《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了。
5月1日,浙江已有宁波、湖州、嘉兴等地执法部门陆续开始行动,并对违规行为开出罚单。
湖州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月1日展开了对夜间餐饮油烟“综合查一次”的零点行动,并开出了全省首张因垃圾混投产生的罚单。
“执法队员曾经多次上门指导,但是没想到还是出纰漏了,我很后悔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安吉县某烧烤店经营者张某说。
据了解,经营者张某在收拾餐桌时,将餐巾纸、一次性筷子、食物残渣等垃圾一同收进了一个垃圾桶内。
执法队员在检查该店后厨时发现厨房里设有多个带分类标识的垃圾桶,但是每个垃圾桶内都混合投放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其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局执法队员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接受完处罚后,该店立马进行整改,执法队员现场对工作人员加强了垃圾分类培训。“这次我是真的吸取教训了,希望接下来能够把‘坏事’变‘好事’,真正把垃圾分类做好。”经营者张某表示。
嘉兴
同样是在5月1日上午,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决定,打响执法第一枪。
早上7点半左右,南湖新区(东栅)分队在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格林路某餐饮店厨房内虽然设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个垃圾桶,但是工作人员曾某仍然对垃圾进行混投。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曾某到分队接受处理。
据了解,5月1日当天,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个分队同步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启动垃圾分类集中查处月活动。从全局范围抽调专职执法骨干组成12个查处小组,在全区范围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垃圾分类执法检查。
【新闻回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共有52条。
《条例》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