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精神,聚焦科研人员关心关注的智力劳动与收入分配不完全符合、绩效工资激励作用不明显、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横向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相关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协同等方面问题,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详见浙江日报11月15日第9版)。
《实施意见》提出15条改革举措,涵盖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和管理考核机制、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等四个方面内容。日前,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实施意见》作深入解读。
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
规范和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见《实施意见》第1条)。解读: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提高科研事业费的财政投入,按有关规定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标准。
完善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见《实施意见》第2条)。解读:建立高校院所岗位绩效考核挂钩工资制度,把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上浮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备案同意的新增绩效额度由单位自主分配。
完善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见《实施意见》第3条)。解读: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鼓励国有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绩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完善收入分配和管理考核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见《实施意见》第4条)。解读:完善横向科研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等效评价制度,探索将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对于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见《实施意见》第5条)。解读:高校院所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可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
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见《实施意见》第6条)。解读: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员工收入和科研项目申报调整机制,对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按绩效考核挂钩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完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
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见《实施意见》第7条)。解读:建立健全符合高校院所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
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见《实施意见》第8条)。解读: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扩大横向经费收入使用自主权(见《实施意见》第9条)。解读: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用于奖励。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
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见《实施意见》第10条)。解读: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5%,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并获得所有收益。
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见《实施意见》第11条)。解读:对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其他领导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和现金奖励分别做了规定。
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见《实施意见》第12条)。解读:高校、科研院所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权属份额。
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见《实施意见》第13条)。解读:落实国有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关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方式奖励给重要技术人员。
落实创新创业财税优惠政策(见《实施意见》第14条)。解读: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补。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见《实施意见》第15条)。解读: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我省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