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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低生育水平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009-07-16 18:50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出了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

 

    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的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新颁布的《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新《条例》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方向宏)

责任编辑: 方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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