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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摇身变“借款” 市法院:收缴赌资 罚款2000元
2022-05-18 09:43

讨要赌债不成,女子拿着借条上法院起诉,要求追还“借款”,还对借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信息撒谎。市法院细心审理后戳破了这些谎言,女子“偷鸡不成蚀把米”,尝到了虚假诉讼的后果。

今年2月,尹某来到市法院梅城法庭起诉,称同乡李某在2018年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20000元,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打电话不接,上门讨要也被辱骂,要求对方尽快归还欠款及利息。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面对法官的一系列提问,被告李某的回答与尹某的大相径庭。

法官问道:“原告从事什么工作?”原告尹某称:“我是在山上养鸡的。”然而被告李某则称:“她是在赌场上放贷的。”法官继续问道:“被告借了多少钱,为何向原告借钱?”原告尹某称:“借了20000块,他说用来还债。”被告李某又是另一番说辞。面对完全不同的回答,法官反复向双方告知,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后,为证明自己的抗辩,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向法庭出示了还款转账记录。

眼见人证物证在前,且法庭审查确认的相关事实也与自己的表述不同,面对法官“不能作虚假陈述”的提醒,尹某终于不再熟视无睹,坦白了自己的谎言。

原来,正如李某所言,其因赌博需要,前后两次在赌场上向尹某借钱。尹某扣除此前李某欠下的赌债及利息,实际支付给李某11000元。2019年至2021年以来,李某陆续归还了4900元。

市法院认为,原告尹某长期在赌场从事放贷业务,案涉借款系李某在赌场上向尹某借取用于赌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尹某非法的债权不应得到保护,故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尹某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用途、借款实际交付金额、借款来源、是否有他人在场及是否收到还款等情况多次虚假陈述,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尹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故市法院对李某尚欠的61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通讯员 王媛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 李宛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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