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市卫健执法队对某理发店开展检查,因理发师刘某无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该理发店进行立案查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该理发店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3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多次电话、微信提醒置若罔闻,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近6个月内仍未缴纳罚款。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催告书》,当事人当场表态马上交,转眼又抛之脑后。
最终,市卫健局于2021年10月11日,就本案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到位,当事人缴纳了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不按时缴纳罚款会面临以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至此,我市公共场所十年来第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结案,该理发店也是十年来公共场所线上第一家缴纳滞纳金的单位。在此,市卫健执法队提醒,当被行政处罚时,应按时缴纳罚款,在收到催告书时更应及时缴纳罚款,避免被移送强制执行。
(来源:市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