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新安江中队对陈某未经交通部门许可擅自挖掘公路的行为处罚1200元。
26日上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新安江往杭州方向巡查,行驶至320国道345KM+760M(洋溪街道雅鼎路口)路段,发现有施工人员在挖掘沥青路面,经现场测量,行车道、人行道沥青路面被挖掘长度为20.3米、宽度为0.19米,面积为3.86平方米。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施工并立案调查,通过经多方核实取证,该行为系陈某为安装电子视频监控埋设电缆所为,陈某对上述擅自挖掘公路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该项目没有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27日,新安江中队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对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月我市已发生未经审批占用挖掘公路事件3起,为了赶时间、图省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挖掘公路违法行为,轻则造成交通拥堵,影响行人车辆出行,重则带来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临近元旦和春运,交通执法队将继续加强公路巡查,严查处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通讯员:方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