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的商品有大量“原价”字样,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
在该超市的粮油区,许多商品的标价签上有“促销价”“原价”等字样。日常生活中,“原价”的出现往往代表着降价优惠,所以大部分消费者会更青睐有“促销价”“原价”的商品,认为自己买到了实惠的商品。但是否这些“原价”是真实的呢?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定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现实情况往往是,一些经营者将市场均价、厂商指导价等直接作为“原价”,通过与“促销价”的对比,来吸引消费者。
执法人员随后抽查了该超市部分“促销”商品的销售明细,发现这些商品从超市开业以来,就未按标价签上所谓的“原价”销售过。经查实,该超市已违反了价格规定,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今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再次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利用虚构交易等方式作虚假商业宣传。如违反,市场监管部门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当前浙江正在加大力度建设法治“重要窗口”,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就需要从细微处发现各类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去解决问题,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这才是执法部门的价值所在。
通讯员:宣诚、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