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整体外包合同》,经B公司检验合格后,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某日在广场巡视工作中,陈某驾驶保安所用的电瓶车倒车时,将在车站进站口台阶下的张某撞倒,造成张某腰腹部受伤,住院花费了两万余元。
那么,这种情况下,张某应向谁请求赔偿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B公司是A公司派遣陈某从事劳务工作的实际接收单位。陈某在派遣以前,已被B公司检验合格,因此此事件与A公司无关。陈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将张某撞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某应该向B公司请求赔偿。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