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镇某机电厂一名员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家属与企业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受理申请后,司法所协同镇调委会立刻对案件进行分析调查,了解到死亡员工张三实为安徽某企业内退人员,其利用内退休养的时间进行劳动,与该机电厂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当事人家属与厂方在是否按照工伤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调查,张三系突发急性哮喘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张三死亡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与其工作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调解员以法为据,找到突破口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张三在机电厂提供了劳务,机电厂因此受益,基于公平原则,机电厂负责人可以对张三的家属进行补偿。最后,双方协商,以上限不超工伤赔偿标准,下限不低于丧葬费的标准,签定了调解协议。
(通讯员 陈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