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为一商铺所有人,其与苏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商铺租给苏某。合同签订当日,苏某按约定向刘某缴纳押金。但至交房日,刘某既拒绝向苏某交付商铺,又拒绝苏某缴纳租金。后苏某得知原来该商铺仍由原承租人林某使用,但林某的租期已经届满;而林某自认为自己是经刘某同意才继续使用该商铺的。现刘某想与苏某解除合同,但苏某主张自己的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刘某交付商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才是承租人呢?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本案中,该商铺就存在两个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一是苏某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二是原承租人林某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刘某同意而继续承租商铺,与刘某形成的事实租赁合同。由于林某现正合法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所以应当认定林某为履行合同承租人。若苏某无法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刘某承担。
(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