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强在某小学的幼儿园大三班就读。2018年1月的一天,老师带领班里学生在学校操场进行课外活动。期间,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原本的课外活动进入失序状态,同学们随意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小明被小强推翻在地,手部受伤严重。小明当天就被送医诊治,医院诊断,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小明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所致,学校应当为此担责,赔偿相关损失。但校方并不认同小明父母的说法,认为学校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校园打闹造成骨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明和小强在事发时均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本案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