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董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妻子王某也在场,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事实上董某与王某已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但王某离婚不离家,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对外仍称是夫妻,并还生育一子。
那么,王某是否需要和董某连带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案中,董某与王某离婚不离家,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王某需要和董某连带偿还借款。
(来源: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