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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间顶风作案 非法捕捞被追刑责
2020-04-03 12:53

3月16日19时,梅城镇唐某某在兰江洋尾王家村段江面驾驶一艘木制机动小船,以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被守候的梅城派出所民警抓了个人赃俱获。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梅城派出所民警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展开案件的调查处理。

渔政执法人员当晚对唐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制作,并对现场查获的电鱼工具1套(包括电瓶2台、触竿1根),木制机动小船1艘,渔获物39.68斤(黑鱼、鲫鱼、草鱼、鲤鱼、黄尾等野杂鱼)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调查人员认为,在建德市2020年度禁渔期制度实施期间,兰江属于禁渔区,当事人唐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月27日,该案件以当事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建德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件成为2020年建德市首例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是我市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二年。2月25日,建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0年度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建德市辖区范围内3条省级河道(新安江、富春江、兰江)天然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在接下来的禁渔期制度实施期间,市农业农村局将继续做好110举报联动机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举行一系列定期、不定期,高发、错峰时间段的联合执法行动。

渔政执法人员提醒市民,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对鱼类不分品种、大小进行电击捕捞的行为,被称为“绝户”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另外,在禁渔期制度实施期间,一切非法捕捞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为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整体提升我市水域生态环境,切勿因贪图小利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记者 王庚鑫) 

责任编辑: 李俊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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