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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丈夫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06-18 15:21

【案情】2006年张某(女)在某县城经营一小百货批发部时与李某(男)相识,不久便开始恋爱,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张某偷偷拿李某的身份证到当地中国银行开户存入现金8万元。2010年,张某发现丈夫李某经常晚上很晚回家,后通过了解发现李某在外与一熊姓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经张某及其家人多次劝说,李某仍不悔改,张某便提出离婚,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李某发现了张某存有8万元存款的存单,便提出那8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这笔存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不能。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本案中张某的8万元存款为其婚前经营一小百货批发部的个人所得,张某将款项存入李某账户也系婚前行为,并未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本案也不存在“赠与”,一是张某没有将存款赠与李某的意思表示,张某以李某的名义将8万元存入银行,内心并无将此款无偿赠与李某的真实意愿。也未告知李某存款的事实,仅仅借助李某的名义而已;二是张某没有赠与的外在表示行为。张某仅仅将款项存于李某名下,并没有作出对李某的外在赠与表示,即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李某;三是李某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8万元以李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行为,在张某和李某之间不成立赠与;也不能将该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万元仍然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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