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一家因商业用地拆迁,被开发商安置在谭先生租用的临时商铺的楼上居住。然而没住多长时间,一天晚上10点左右,谭先生的临时商铺发生火灾,很快火就烧到了王女士家里,导致王女士被迫从后窗跳下逃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门诊费225元和住院医疗费10986.67元。
经调查发现,该市场临时商铺为开发商所有,由谭先生租用,日常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经火灾事故认定,查明灾害成因:一是市场内商铺使用明火现象严重,存在火灾隐患;二是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靠近起火点位置的室内消火栓损坏、无灭火器;三是起火户堆积大量可燃物质,导致火灾蔓延迅速;四是市场电器线路混乱,主电线路距离可燃物质较近。
王女士的伤势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多次与相关方面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时商铺租户谭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谭先生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火灾责任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位于谭先生的临时商铺内。无论谭先生在火灾发生时是否正在商铺内、是否存在用火不慎、是否堆积大量可燃物质,其作为起火商铺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对该起火灾事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谭先生应该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开发商作为商铺业主,消防意识淡薄,不仅电器安装混乱,还将主电线路安装在离可燃物质较近的位置,且没有配备灭火器。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消防管理不当,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谭先生及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行为的直接结合,引发火灾事故并导致火势蔓延,并最终导致王女士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谭先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应当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