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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外出轮流开车发生事故谁应担责?
2019-04-09 15:36

【案情】张某与李某相约开李某的车外出游玩,约定双方轮流开车。行至某县时,张某开车车速过快将行人王某撞伤。张某认为李某作为车主理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李某未及时制止自己的超速行为,存在过错。李某认为两人均具有驾驶资格,他未曾唆使张某超速,不存在过错,因此在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理赔后,张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主体。 

【点评】在本案中,张某应当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也应适用过错原则。在租赁、使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侵权行为并无过错时,应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约外出游玩轮流开李某的车,应理解为李某对车外借使用的情形,张某当时具有驾驶资格且开车期间未饮酒,李某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张某超速撞伤王某,李某对此无过错,应当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赔偿最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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