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及时查处了一起非法捕蛇案,对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人骆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的4 条活体蛇放回原生地。
骆某今年50岁,系大同镇某村村民。前段时间,骆某在自家菜园地干农活时,发现一条乌梢蛇盘在菜地里,他就地取了一根木棍,将蛇打晕,并用绳子绑住蛇头带回了家。想着卖蛇或许可以赚些钱,在同一个月内,骆某又分别在大同镇的丰畈村、清潭村、禹甸 村的山上,用同样的方法抓到3条五步蛇。当民警赶到他家时,一条乌梢蛇正放在一楼大厅内,3条五步蛇分3个网袋藏在二楼的卧室里。经民警教育,骆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通讯员 王晓娟)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 (渔) 区、禁猎(渔) 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