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7月27日,陈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没想到车子被高空掉下来的太阳能热水器砸坏,造成车损。后陈某向派出所报警,经查,掉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系该楼住户陆某所有。该次事故造成陈某车辆损失7500元,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车主陈某进行了理赔,其理赔完毕后代为向第三人陆某追偿,故起诉至南湖法院。法庭上,陆某答辩称,事故属于意外,不排除夜间大风等天气原因,对于他来说也属于天灾,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即便其应承担责任,也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由被告陆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55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损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陆某是太阳能热水器所有权人,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责任。当然,太阳能热水器如果是小区物业安装、维护、管理不当而坠落,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据物业管理约定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责任。对住户来说,应当对太阳能热水器、室外花盆等物件加强固定,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及时排除,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靠近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