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通过一家“二手车”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卖给了方某。方某支付了购车款,并当场提车。由于当天恰逢周日,马某和方某约定上班后再去办理该车的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当晚,方某由于驾车不慎,将一走斑马线的路人撞成重伤,交警认定方某负全责。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人还是马某,马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点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某名下的车已经买卖交付,不在马某掌控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用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