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朱女士是教师,丈夫李某开店经商。婚后,双方书面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商店经营与朱女士无关,盈亏均由李某个人负责。后李某去世,商店欠债,朱女士有责任偿还吗?
【点评】《婚姻法》第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继承法》第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结合本案,朱女士与丈夫的约定,对他们自己有约束力,若债权人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则应由李某的财产清偿该债务,若债权人不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则朱女士有责任清偿商店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