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邢某为一名计算机专业研究人员,蔡某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在经过四年平淡的婚姻生活后,两人于2007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对家庭共同财产均分,房屋作价20万元归蔡某所有。2008年5月,蔡某听人说邢某以2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申请的一个电器开关专利,这时蔡某才想起邢某确实曾经取得过一个相关电器开关的专利。蔡某认为对于这部分财产其也有部分权利,遂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包括尚未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针对那些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是否可以取得还不明确的财产性收益,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邢某的专利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这项专利就应该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邢某转让专利所得的价款,蔡某有请求获得部分的权利。如果邢某的专利是在结婚前取得的,那么就应该属于邢某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者存续而转 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蔡某无权要求分得专利转让的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