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可是一个计算机编程高手,从事软件研发项目,在业界小有名气。3个月前,某上市公司向小可抛出橄榄枝,希望小可去工作,小可便打算办理辞职。“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单位的人事主管声称8年前公司花费30万元让小可接受了专门的技术培训,签订的是10年的服务期合同,还差2年到期。若想离开单位,小可需要支付违约金。人事主管说得对吗?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哪些情况下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小可单位人事主管的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如下两个方面规定和约定劳动者违约金问题: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此范围,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应视为无效。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可单位人事主管的说法是正确的。小可和单位所签署的是10年服务期合同,还有2年到期,所以小可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