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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伤人致死,牛主人该不该承担这个责任?
2017-03-29 16:31

提起牛,大家一般都会想到老实、忠厚的形象。然而,2016年11月25日,在我市一个村子里,一头牛却将同村的村民吴某撞成重伤,最终吴某抢救无效死亡。

58岁吴某,以放牛为生,养了8头牛,如果没有此次的意外,他应该还在田间放牛。

“肇事牛”的主人孙某,也是村里的养牛户,家里养了4头牛,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不愿承认、也无法接受饲养了多年的牛居然会伤人。

因为牛伤人,吴某一家将孙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民警证实:他是被牛撞击失血过多死亡

据牛的主人孙某回忆:当天上午6时多,他和往常一样,将自家的成年母牛、半成年的公牛和一头小母牛牵到离家不远处的田间吃草,并将其中的公牛拴在田边,然后离开去别处干活,于当天下午4时多将牛从田间牵回家。

事情发生于牛在田间吃草期间。据村民李某的回忆:当天下午她从田间不远处经过时,听到求救声,走近后发现是同村的吴某,此时吴某身上已经多处受伤,大腿流血不止。李某随即通知其家人。吴某告诉其家人自己是被同村孙某的牛顶伤。尽管家人在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但是依旧没有挽回吴某的性命,吴某在当晚抢救无效身亡。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在孙某养的成年母牛腿上和脚上发现了血迹,并与死者吴某的血迹吻合。同时,通过毒物和病理学检验,排除吴某其他能引起死亡的可能性,吴某是被孙某饲养的成年母牛撞击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

被告:无法接受牛撞伤人致死的事实

2017年3月13日,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被告孙某不会说普通话,法律知识更无从谈起,故承办法官建议其委托略懂法律程序又会说普通话的弟弟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被告却拒绝签字,说要签字就让牛来签。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和劝说,被告了解到委托其弟弟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不会侵害其实体权利,故才同意办理委托手续。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DNA鉴定书,用于证明被告未将牛拴住的事实、死者吴某伤为外力所致的事实、吴某因外伤致失血过多而死亡的原因以及水牛攻击吴某的事实。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均不认可。当法官询问被告是否有证据向法院提交时,被告坚称牛就是证据,并将母牛牵至法庭门口,要求法官及原告看看牛,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饲养的牛不会伤人。

为了使判决更合乎民意,在当天的审判中,法院邀请了15名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发放问卷表,征询对案件事实认定、赔偿责任、赔偿比例等提出意见、建议。15人均认为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中1人认为被告应该承担20%的责任,9人认为被告应该承担70—80%的责任,其余人员未给出具体意见。部分人民调解员在休庭期间,参与了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众人合力将与原告代理律师一言不合要离开法庭的被告孙某及其弟劝回。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吴某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然,被告无法推脱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若要免除或减轻责任,应当对吴某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且过错的程度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是同村人,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决并不难,但承办法官还在多方做工作,寄希望于能调解处理该纠纷。

该案提醒人们:饲养动物获益的同时伴随的是责任,人尚且需要有法纪管束,而动物毕竟不是人,放任不管,可能会带来赔偿责任;人们对于动物也不要放弃必要的防范意识,哪怕再温顺的动物也会兽性爆发,带来的将是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通讯员 建法)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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