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村桥镇某村木材贩销户邵某因违法运输木材,被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的10立方米柏木原木被全部没收。这也是我市2017年查处的第一起违法运输木材案。
3月8日11时40分,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本市杨村桥镇往梅城方向桥边路段巡查时发现一运输木材货车,当即要求该车停下例行检查。货主邵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木材运输证件,称其是雇请邹某驾驶小货车,从莲花镇运输柏木原木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木材市场去销售。
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邵某确实持有运输柏木原木材积10立方米的浙10#木材运输证,该证记载的起运地点和产地均为莲花镇,与邵某所言一致。虽然有货有证,且货证数量相符,然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并没有因此放松警惕心。从莲花去台州运输木材怎么会走此条路线?邵某坚持称确实从莲花运出此车木材,因路线不熟绕了路。一面之词无法打消执法人员心头的疑云,经调取从莲花必经的杨梅湾公路视频监控资料查看,事发时段根本无邵某的运货车出现。面对客观证据,邵某再也无从狡辩,只得如实交待了其运输柏木原木计材积10立方米的实际起运地点和产地均是本市杨村桥镇徐坑村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邵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当中的规定:“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出省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应当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件的,铁路、公路、航运等部门和个人不得承运。”已构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政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邵某作出了没收非法运输规格为2—5米×7—22厘米的柏木原木计材积10立方米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