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王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结婚,李某婚前一直在做小生意,有所积蓄,婚后便将自己的积蓄拿出买了婚房,房产证上只写了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两人生活平淡,相敬如宾。李某生意越来越大,工作繁忙,在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夫妻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少。现在,王某和李某打算离婚,但是就该房产发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认为是其个人财产。
【评析】《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均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的,因为双方的投入使得该婚后购置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因为双方是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所以应该以其出资的比例对该共同购买的财产享有权利,而非以夫妻关系而共同共有。
上述案例中,虽然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但该房产是李某以其个人积蓄出资购买,房产证上也只有李某一个人的名字,且李某和王某之间对于夫妻财产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应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从存款转化为房产而已,王某不能以房产是在婚后购买为理由主张对该房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