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9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7月双方发生打斗后林某回娘家居住,2006年4月,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其父母在结婚时送给她的电视机、音响、摩托车等物品分出,因为这些属受赠物品,是父母送给她本人做嫁妆的,应归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不同意,指出这些嫁妆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多年,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一般都会陪送嫁妆,在法律意义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当然,如果该嫁妆很明显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也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案例中,如果林某受赠上述财物是在其与王某登记结婚之后的,应该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到的财产,双方均未就该财产的归属作过约定。同时,确如王某所说,二人结婚至今上述受赠财物由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多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当然,考虑到该财物的来源,在分割该财物时可能会对女方有所倾斜,但是不能将这些财物完全作为其个人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