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咨询:我一次到附近开放公园锻炼身体时,不慎被公园设置的被雨水冲倒的石凳绊倒受伤,当我出院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时,公园负责人称该公园为免费开放性公园,公园没有赔偿义务,拒绝赔偿。我想请问:免费公园出了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益性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的场所,但法律规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此,基于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性的立法目的,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