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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包者能否自扣“酬谢金”?
2015-09-10 10:03

​一市民问:日前,我乘火车回老家过年时,不慎将手提包遗落在候车室座位上,包内有3万余元。后经调看监控录像,知道手提包被钟某拾得。我找到了钟某,在许诺给他3000元酬金后,他仍拒不承认捡到了手提包,直到我拿出了相关监控录像,他才被迫承认,并强行扣除了2万元“酬谢金”。请问,我可否要回这2万元“酬谢金”?

律师回复:《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钟某在拾得你的手提包之后,应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履行返还义务,其隐瞒不报并企图占有,系违法行为。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相关规定,拾得人要想获得补偿或报酬,必须是针对为保管遗失物所造成的必要损失,或者遗失人曾经作出过“悬赏”的承诺。钟某并不具备获得补偿或报酬的要件。且钟某隐瞒不报甚至矢口否认拾得手提包,应视为具有侵占你全部财物的意图,即便钟某为保管手提包确实支出了费用,或者说你曾经许诺过“悬赏”,钟某也同样因此失去了获得补偿或“悬赏”的权利,更不能自扣“酬谢金”。

责任编辑: 季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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