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替朋友借款”,但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月27日下午,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梅城法庭开庭审理。因两年前一张10多万元的借条,债权人何某将许某告上了法庭。许某和其家人郁闷的是,他们觉得自己从来没有拿到这10多万元,为何要承担这些钱呢?
法庭上,何某向法庭呈上了两年前的一份借款合同和借条,合同和借条上均写着许某的名字。许某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钱,为何要还钱呢?事情究竟是否如许某所说呢,法庭调查环节,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称以何某名义借的钱实际使用人为自己的丈夫王某,两年前自己丈夫需用钱,便让自己的堂兄帮忙借钱,借钱时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条是由许某出具。对于这点,原告被告都无异议。原告坚持借条是许某出具的,所以应由他代为偿还,至于谁使用是被告、王某等人的事情,对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没有实质性影响;许某坚称自己没有收到钱,更没有指定王某的堂兄收钱,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起纠纷案件法庭未当庭宣判。
主审法官提示,借据具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性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理应知道向他人出具借据承担的法律后果。公民在作出民事行为时不应轻易出具债务凭证,更不要随便签下自己的大名。(通讯员 陈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