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应该想这些歪门邪道啊!”被送进看守所的徐某叹了一口气。
2012年8月,钱某向徐某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出具了一份借条,邵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到了2013年10月,钱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徐某要求钱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仍由邵某提供担保,钱某在出具借条时,在旧的借条上注明“待邵某签字后原借条作废”。
担保人邵某签字后,徐某打起了“歪主意”,他未将2012年8月的借条作废,而是将该借条下方“待邵某签字后原借条作废”的字样用剪刀剪下。2014年12月,徐某以两张借条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借款人钱某并未到庭,担保人邵某对2012年8月的借条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对该借条进行鉴定,认为徐某企图浑水摸鱼,通过诉讼途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承办法官发现上述情况后,仔细核对借条,就案件事实多次询问。并就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原告徐某仍拍着胸脯说,借条绝对没问题。
随后经过鉴定,认定该借条确系个人伪造。市法院马上以当事人虚假陈述涉嫌诈骗,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等待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