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小王在淘宝买了个手机,卖家特别要求先验货后签收。可当手机包裹送到时,快递人员却要求先签收再验货。
评析:此规定及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检验货物,无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标的物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质量异议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邮政行业标准》相关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快递行业“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为违背了《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