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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斧头哥:打伤弟弟拖欠赔偿款 被执行时又砍伤法警
2015-01-28 14:30

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个公民应尽是义务。但是淳安的刘某不仅不及时履行,在法警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时,还将斧头挥向了法警。1月22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是淳安县富文乡六联村的村民,2011年,他因宅基地纠纷,用木棍击打了自己的亲弟弟,造成对方重伤,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弟弟10万元,分4期来支付。赔了6万元之后,但最后一期还有4万元,刘某迟迟不肯履行。执行局多次打电话催促,但刘某始终不接电话。2014年6月9日晚上,32岁的法警王华和两名同事,拿着对刘某的《拘留决定书》赶到刘某家中。刘某不在家,通过村委会得知,刘某正在村民家喝酒。

晚上9点,3人终于等到刘某回家。刘某当时喝了很多酒,知道法警的来意,刘某独自往大门边走去。法警王华跟了上去,没有想到的是,这时刘某突然从门边抓起一把斧头,朝着王华砍去,王华本能地用左手挡了一下,刘某妻子余某赶紧冲到两人中间,试图阻止丈夫,却也被砍伤脸部。其余几名法警合力将刘某制服。在带回法院的路上,刘某就睡着了,睡了两个小时之后,清醒的刘某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本来跟法警接触过很多次,也很熟悉了,当时酒喝多了,还以为是个棍子,没有多想就挥出去了。很对不住他,如果有钱,我一定会赔偿王华的医药费。”经司法鉴定,王华左前臂遭锐性物体砍切致左尺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左前臂留有单条长11.2厘米疤痕,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被害人余某受伤致右侧脸面部疤痕长9.7厘米,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左乳房右上象限疤痕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判决撤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1)杭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 金婷

知识链接

关于回避:由于被害人王华是淳安县人民法院法警,根据有关法律,淳安县法院应予回避,因此,移送至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关于缓刑: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淳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然而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于醉酒伤人的法律责任:虽然刘某是醉酒伤人,但是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行为并不影响量刑。醉酒后的伤人行为应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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