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问:我在超市乘凉的时候,不小心踩到了一位顾客(王某)的脚,王某用力把我推倒,造成我腰部受伤,花去医药费8750元。请问,我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和超市对给你造成的伤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应该首先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王某没有能力承担且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过错补充责任。
同时,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不以与受害人有交易关系为必要,没有在超市消费并不影响超市过错补充责任的承担。所以,虽然你没有在超市买东西,但是如果王某没有能力承担且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