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问:我家的宠物狗走失了,我非常难过。后来,朋友金先生表示愿意将他家那只正在怀孕的狗卖给我,彼此谈妥了价格。但就在我打算将狗牵回时,那只狗居然流下了眼泪。金先生妻子见状提议,让我等它生育满月后再来付钱抱走。一个月后,我向金先生付了钱,准备将大狗和狗崽一块抱走。这时金先生说,他卖狗时,并未说过连同狗崽一起卖给我。请问,那只狗崽究竟应当属于谁?
律师回复: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口头合同应即时履行。你和金先生就狗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口头合同,但该口头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此外,当初你们双方商定买狗时已预见到狗即将生产,本来双方应当就狗崽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没有就此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因此,狗崽的所有权应当属金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