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工头克扣的工钱该向谁要?
一市民问:我与几位老乡到一家改建的宾馆建筑工地打工,包工头与我们约定了劳动报酬和支付时间,但我们并未与宾馆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们的劳动任务早已完成,可包工头以宾馆未足额向他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发放工资,而要求我们向宾馆索要工钱。但当我们向宾馆讨薪时,却被告知宾馆与我们无任何关系,我们索要工钱是无理取闹。请问,我们该向谁要工钱?
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宾馆建筑工程承包人克扣你和同乡的工资,这一行为违法,你们可以要求那家宾馆与建筑工程承包人对工资被拖欠一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索要劳动报酬不成,你们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宾馆与工程承包人共同担责。
2.一市民问:我怀孕7个月,身体出现不适,公司还强制我加班。公司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回复:公司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陈女士已经怀孕7个月,属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范畴,公司不但不能强制其加班,还应当在劳动时间给予一定的休息,如果公司不顾法律规定,强制陈女士加班,陈女士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提起仲裁,甚至起诉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离职后单位要求我先把户口迁回原籍才能转档案,这合理吗
一市民问:我在一家国企工作,单位当时给我办了集体户口,现在我的户口已从单位的集体户口里迁出去了,合同到期后不想再续签,我也提前一个月给单位打报告不再续签合同,但是单位人事部门要我把户口迁回原籍才能拿档案。这个合法吗?我该怎样才能拿到档案?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的规定,职工不管以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档案。如果单位拒不转移档案,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程转包后雇工受伤谁担责
一市民问:我朋友的一家大酒店进行内部装修,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装潢合同》,就装修内容进行了约定。李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又找来张某等人进行装修,李某每天付工资100元。一天中午,张某在装潢过程中,被异物击伤眼睛,请问,张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李某和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在装潢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李某来承担责任,大酒店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
5.自愿放弃加班费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一市民问: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我发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的权利”。后来在工作加班中,我从未领过加班费,请问我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律师回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属违法条款,因其排除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加班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公司的劳动合同一般是针对多数的劳动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好的,合同上的条款大部分是格式条款。由于这个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际是无效的。因此,你虽然签订了这份合同,但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张自己获得加班报酬的权利。
6.宾馆设了警示牌就能免责吗?
一市民问:我去某星级宾馆参加婚礼,在宾馆盥洗间门口,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宾馆以其在已经在门口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为由,拒绝赔偿。问:宾馆设了警示牌就能免责吗?
律师回复:宾馆虽然在盥洗间门口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由于其未对地面湿滑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宾馆不能因为设立了“小心地滑”警示牌,就可放任地面湿滑。同时还必须指出,杰被曝光由于你对宾馆“小心地滑”的警示重视不足,对事件的发声,存在相应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7.一市民问:我在超市购物时,手机不翼而飞。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手机是被小偷偷走了。我认为,作为经营者,超市有义务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请问:购物时被扒窃,超市是否应当赔偿?
律师答复: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超市销售的商品与提供的销售服务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有顾客与超市之间在形成保管合同时,超市对顾客交由其保管的物品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你在超市购物手机被盗遭受的财产损失,并非来自超市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对你造成的伤害,而是来自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对你造成的损害,超市的经营行为、销售行为与你手机被盗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超市对你并不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你无权要求超市予以赔偿。
8.一市民问:我近日在某影楼拍摄了婚纱照,结果去取照片的时候发现影楼弄丢了照片,连底片都没有了。我可以向影楼要求怎样的赔偿?
律师回复:《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吴小姐与该影楼存在合同关系,影楼弄丢照片,毫无疑问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过错,应返还吴小姐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其次,婚纱照是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吴小姐还可以向影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后,吴小姐因影楼的过错额外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也可以一并向影楼主张。
9.一市民问:余先生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结果路上被警察碰到,还抓到派出所去了,原来这是一辆赃车。请问这种情况下,他能不能向卖车给他的人索赔?
律师回复:这里要分两种情况。第一,余先生是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购买的电动车,例如销售电动车的正规商铺,并且支付的价款也符合二手电动车的行情,那么余先生作为不知情者购买了一辆赃车,完全有权利要求电动车出售者偿还之前所支出的费用;第二,如果余先生是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小摊小贩那里购买的,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余先生应当考虑到这辆电动车的来路是否正当,如果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小摊小贩那购买了这辆车,警察有理由怀疑他是明知赃物还购买,根据电动车鉴定出的价格,可能会对他做出相应处罚。
10.宾馆的高价赔偿标准算数吗?
一市民问:我出差入住酒店,都会看到“损坏房间用品,照价赔偿”的声明,以及“损坏物品赔偿价目表”,还标注“以上条款解释权属于酒店”。其实,酒店所规定的赔偿价格大大高于市场价格,档次越高的宾馆,赔偿价格越高。请问,这种高价赔偿标准算数吗?
律师回复:宾馆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对于旅客损坏客房物品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117条的规定处理,由旅客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等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能够以维修等方式恢复原状和使用功能的,应当允许旅客进行维修。难以恢复原状或使用功能的,由旅客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为标准并减去相应的折旧费。
11.借据没约定期限出借人随时可请求返还
一市民问:借据里面的还款期限可以不写吗?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能产生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另外,借条中不写明借款期限并不影响它的有效性,这个借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12.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债务由谁承担
一市民问:一个朋友借我3万元,前段时间突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请问我的借款可以向谁追偿?
律师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人有配偶,该笔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其配偶追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你也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