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标签会员价和最后付款的价格不一样,近日,吕先生向市消保委反映,我市城区某超市标价和付款价不一致,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今年4月份,吕先生的妻子在我市城区某家超市购买了十片面膜,妻子持有该超市的会员卡,可以享受会员价1.3元/片。由于价格比较便宜,吕先生当时建议妻子买了10片。“我们付款时没有仔细关注价格,我老婆回家敷面膜时,才发现包装袋上的价格和小票价格不一致。我们实际以1.5元/片的非会员价格购买了该款面膜。”吕先生说。
第二天,吕先生和妻子拿着小票去超市,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在得知吕先生的具体情况后,超市给吕先生的答复是:工作人员在设置超市pos机的价格时出错了。虽然超市没有出现吕先生原来担心的“不认账”的行为,可工作人员的态度却让他很不满意:“差价虽然只有2角钱,10片也就2块钱,可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还是被侵犯了,当时去超市理论,他们工作人员就说了句‘给他两元钱’,让我听了很不舒服,态度并不诚恳。”
在接到吕先生的投诉后,市消保委联系了超市,似乎是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这一回,超市负责人马上赶到调解地点,当场向吕先生赔礼道歉,并再三解释是工作人员输入价格时出错才导致标价和付款价不一致。“现在许多商家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几个小钱,赔了就没事了,此次事件,我们对超市进行了严重警告,并提醒超市负责人今后要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养。如若再出现同类事件,我们工商部门将对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市消保委负责人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要仔细留意标签价格,并在结账后仔细核对,一旦发现有收款不符的,可及时与超市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
(记者 谢婷 通讯员 章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