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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块拆迁所涉已有结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2013-05-21 21:42

“聚焦城市客厅建设”专栏

截至目前,在桥东区块拆迁所涉已有结果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拆迁人没有一件复议或诉讼案是胜诉的,标志着桥东区块开发项目全部行政批复和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

在桥东指挥部日前疏理的桥东区块拆迁所涉全部7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汇总情况中,每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的脉络清晰地显现了出来:

2012年11月,钱某某等28人对市发改局的“关于新安江桥东区块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07年3月1日作出、建发改(2007)28号] 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维持”决定。复议后叶某某等26人又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叶某某等25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2013年2月,洪某某等8人申请复议、叶某某等26人以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对原建德市建设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7年4月26日作出、浙规证(2007)0160279]”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决定。复议后洪某某等又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2012年8月,钱某某等5人对原建德市建设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Q-4地块、2007年4月26日作出、浙规证(2007)0160279-4]”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杭州市规划局作出“维持”决定。后钱某某等4人又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一审判决后上述4人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终审)。

2012年8月,钱某某等5人对原建德市建设局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8年5月21日作出、拆许字(2008)第4号]”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钱某某等4人又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一审判决后上述4人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终审)。

2012年6月,钱某某等47人对原建德市建设局的“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复”[2012年4月18日作出、建设建字(2012)43号]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维持”决定。复议决定后,钱某某等46人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作出驳回判决。钱某某等3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驳回裁定(终审)。

此外,洪某某等8人不服浙土字A[2007]-0062号建设用地审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正复议中;钱某某等34人不服原建德市建设局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建设字[2010]27号“关于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复”提起复议,现在复议中。

桥东区块开发建设指挥部法律顾问分析认为,从以上情况看,对新安江桥东区块开发项目的行政批复和行政许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拆迁人对象相对固定,被拆迁人聘请律师参与部分复议和诉讼,表达了诉求。已有结果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维持,没有一件被撤销。上述被拆迁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是部分,但包含了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行政行为,具有代表性,其复议和诉讼结果代表了新安江桥东区块开发项目中的行政批复和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

(记者 宋胜清 通讯员 吴峰)

责任编辑: 郭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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