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的微耕机出了点故障,市民方先生便将其送到农机服务维修点进行维修,可事后农机服务维修点开出的维修费用却超出了方先生自己所估算的费用,为此,市民方先生便将该问题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3月4日,市民方先生在外地所购买的微耕机出了一些故障,于是,他便将微耕机送到我市某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修,“当时,我看到检修点的工作人员就给微耕机更换了一瓶机油,期间就是东敲一下,西看一阵,也没有什么大动作,” 方先生事后回忆道。没过多久,方先生的微耕机就修好了,当方先生去服务台缴费时,却发现竟然需要支付135元的维修费,“然道换机油需要这么多钱,”方先生不禁反问工作人员。对此,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方先生的微耕机不是从他们公司购买,所以需要支付100元的维修费,对此,方先生左想右想,怎么也想不通为何维修点的工作人员没对自己的微耕机有大的维修动作,怎么就需要收取自己100元的维修费呢?无奈之下,方先生只好向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希望能予以解决。
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对该投诉进行了调解处理。在调解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投诉方方先生送修的微耕机非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按照国家农机维修相关规定,方先生送修的农机在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不享受维修补贴,要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方先生送修的微耕机主要故障是启动困难,需要更换机油,清理火花塞,发动机皮带调整,皮带机罩修整。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收取方先生配件费(机油一瓶35元,维修费100元)135元。
但是,鉴于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上述维修费用明码标价,经协商,该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方先生维修费100元,对此,方先生表示满意。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该投诉中,由于方先生对其微耕机接受维修服务的具体费用不清楚,从而导致了方先生的误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包含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消费、服务时,应详细了解自身消费的具体名目和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周碧辉 通讯员 吕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