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宣判时,法院还附加了一条“禁止令”,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这意味着,如果徐某在四年的缓刑期内,违反“禁止令”的规定,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他将被收押执行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市法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被告人徐某小学毕业之后就在建筑工地做小工,1996年因销售赃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之后开始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间,徐某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向相关人员多次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应予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从轻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考虑到徐某在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多次行贿,为对其进行惩戒,判决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市法院发出的这份禁止令,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对行业从业者的警醒,规范工程建设,共同净化环境。
(通讯员 丁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