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不冷静,冲动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张某某与建德市新大地冷暖设备经营公司的员工吴某某因通行矛盾发生口角,导致张某某挥拳头推搡、拉扯、扭打吴某某倒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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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判决。8月17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建德市广安物业公司除了已经支付给吴某某亲属11万余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吴某某父亲、妻子和两个女儿40万元。
2009年11月10日上午,吴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新安江街道山水华庭小区对客户安装的热水器进行检查维护。8时30分,吴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山水华庭小区门口。因通行问题与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因双方互不相让,口角升级,发展到动手动脚。 在口角过程中,张某某用双手推吴某某的胸部,吴某某向后仰面摔倒在地,左枕部撞击地面,致吴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引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吴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不久,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张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致吴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某某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定性上有错误,因张某某没有伤害吴某某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致人死亡;而且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叫同事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推搡被害人吴某某,致吴某某倒地,左枕部撞击地面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手段和暴力程度一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日,吴某某的父亲、妻子和两个女儿共同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法院判令建德市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保安张某某赔偿人民币590640.43元。
市人民法院得知张某某的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久将送往监狱服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市人民法院决定提前开庭。8月17日,市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后果即吴某某的死亡时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处理。市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审理并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以,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该由建德市广安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受害者吴某某对于其自身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物业公司态度诚恳,考虑到四原告的困难情况,本着妥善解决纠纷的精神,其表示愿意支付原告方损失30万元。后经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建德市广安物业公司除了已经支付给原告方的11万余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四原告40万元。
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通讯员:刘承娜 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