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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火眼金睛识别假借款协议 市民胸中块垒落地不付冤枉钱
2009-12-18 07:33

12月15日上午,市民朱先生走进市新闻传媒中心,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他身上的一件可怕而又离奇的故事——明明没有给他人做过借款担保,更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和捺指纹印,却被起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还款20万元!所幸,市人民法院法官火眼金睛,识别出这是两份假的借款协议,还朱先生一个公道。

2009年7月10日,生活一直比较平静的朱先生,突然收到市人民法院寄给他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称原告虞某向法院起诉,刘某于2008年12月6日和12月8日分别向他借款10万元,并签下两份《借款协议》,当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因两份《借款协议》都是朱先生担保的,所以虞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先生承担担保责任,归还人民币20万元。

朱先生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吓出了一身冷汗。2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啊,刘某是自己的朋友,但他啥时候要自己担保向这个虞某借过钱呢?他急得拼命找刘某,但是刘某的电话就是打不通,刘某的家人也说不知刘某的去向。回到家中,朱先生对老婆说了这事后,一家人愁得是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2009年8月19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奇的借款担保纠纷案。朱先生当场就对这两份借款协议上的签名和指纹提出了异议,要求申请司法鉴定。本来按照一般的借款担保官司,只要原告证据确凿,都能胜诉。但这场官司里,朱先生口口声声说冤枉,虽然看着借款协议上的笔迹和朱先生的笔迹是没多大差别,但法官还是准许了朱先生提出的司法鉴定。

接下来,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并经原告和被告协商,委托了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对两份《借款协议》上的笔迹和指纹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过专业鉴定,2008年12月6日《借款协议》上的签名和指纹均不是朱先生本人的;而2008年12月8日《借款协议》上的指纹因不符合鉴定条件,所以无法进行鉴定,而笔迹经过鉴定,也不是朱先生本人所写。

2009年11月16日,市人民法院又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说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致使这起借贷纠纷无法继续审理下去。因此,2009年11月21日,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由于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两份借款协议的司法鉴定费共计6500元由原告虞某承担。

至此,朱先生一家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这20万元冤枉钱终于不用付了。

 

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责任编辑: 陈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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