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根钢丝绳,竟然引发了一场巨额赔偿官司。日前,法院审结了高某诉莲花镇齐平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一起因违规采用钢丝绳牵引拖拉机造成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历时一年多终于审结。
钢丝绳牵引起事故,原告成为植物人
2007年9月7日,莲花镇齐平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了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决定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李某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去运送垃圾。次日下午1时许,李某装完垃圾准备开动拖拉机时,由于机耕路左边的路基突然塌陷,致使拖拉机左边轮胎陷下路基。过往一些农用汽车用尼龙绳帮助李某拉车,结果都没有成功。
李某便打电话向高某和陈某求助,两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陈某看了情况后,又叫上洪某和暨某,让他们开着农用汽车携带钢丝绳到现场帮助拉车,打算用一根钢丝绳连接李某与暨某的车,另一根钢丝绳连接暨某与洪某的车,将李某的拖拉机拉正。
高某一直留在现场帮忙。等钢丝绳拴好后,他便站在由垃圾房通往06省道、用预制板搭建成的简易桥上指挥观望。下午4时许,三辆机动车共同发动,连接三辆车的钢丝绳在拉动过程中,竟然将高某所站简易桥的预制板掀翻,致使高某连同预制板一起坠入四米多深的低洼处。高某受伤后,先后经市一医院、浙二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邵逸夫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重度脑挫裂伤、脑干挫伤、多发颅内血肿、失血性休克、呼吸衰竭等,现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仍住在医院。2008年7月4日,经杭州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一级残疾,需一级护理。其间,齐平村村委会为高某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0万元,李某为高某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3万元。
双方协调不成,原告诉诸法院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不成,高某的家人四处信访。有关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但鉴于高某的损失巨大,协调均未成功。高某的家人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原告方认为,高某是在帮助被告齐平村村委会工作时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齐平村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齐平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91178.07元。
被告方齐平村村委会则认为,原告高某的人身损害与被告齐平村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高某是因为自己不听从离开现场的警告,疏忽大意而造成坠桥受伤,其所遭受的损害不应由被告齐平村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几次开庭进行审理,充分让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自己的意见。由于本案诉讼标的巨大,对原告而言,为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已经四处举债;对被告村委会而言,该村集体收入很少,不具备赔偿能力。法院为此多次到莲花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府干部的协助下开展调解工作。但是,原告就是不愿意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在各方努力下,李某终于同意把他已经预付给原告的13万元钱抵作被告齐平村村委会应赔偿给原告的赔偿款。
辩法析理,法院依法判决
由于当事人之间就赔偿的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高某所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施救活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帮工人齐平村村委会应当对高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因当时相关清运垃圾人员已对高某滞留现场具有安全隐患提出过警示,且高某也应当预见站在简易桥上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高某因本次帮工活动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合理财产损失,应由被告齐平村村委会承担75%的赔偿责任,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由被告莲花镇齐平村村委会赔偿原告高某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总计810861元。
建德新闻网通讯员:沈小明 记者:吴运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