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海关总署今日发布(2020)53号公告,决定自4月10日起,对“为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详见下表)。
序号类别商品编号
为保证医疗物资顺利出口,钱江海关驻建德办事处提醒出口企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提醒出口企业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做好出口前申报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钱江海关驻建德办事处,咨询电话0571-58313935。
通讯员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