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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实施
2019-08-30 00:50


8月1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这是继环保税适用税额之后,根据税法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属于地方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按照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决定》综合考虑了浙江省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前减税降费大背景,按照“税收法定、税负下降、结构优化”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对耕地保持现行税额标准;对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在税法授权幅度内给予优惠。 

根据《决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50元、45元、35元和25元四档,我市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的耕地税额标准为35元/平方米。 

同时,考虑到耕地资源稀缺,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占用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照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60%执行。占用基本农田,按照耕地的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市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通讯员:叶锋) 

责任编辑: 黄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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