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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9-05-31 11:19

近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这一举措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立即启动已收取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退付工作。自6月1日起,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平台交易的采购项目将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通讯员 方金娟) 

责任编辑: 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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