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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起“套路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数罪并罚获刑24年
2019-06-26 17:32

6月26日下午,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进等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窝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某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连同原犯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50万元;对其他骨干成员及一般参加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等附加刑。该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 

扣除“头息”、借少还多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王某进先后四次向陈某某放贷共计200万元。以“头息”名义扣款后,陈某某实际拿到借款124.7万元。被告人王某进、雷某某相互配合制造陈某某收到150万元借款的虚假资金流水,并多次上调借款月息,迫使陈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而违约。至2014年10月,陈某某及担保人共支付利息、违约金288万元。 

2015年2月开始,没有拿到钱的被告人王某进盯上了陈某某抵押的房产。王某进指使被告人叶某等人擅自进入陈某某的房屋,搬走陈某某的部分财物,并直接更换门锁,强占房屋。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进再次指使被告人叶某将陈某某家中的物品腾空。后陈某要求取回家中物品,被告人王某进以“保管费”为由,两次向陈某某索取共计2万元。 

拳打脚踢、暴力讨债 

2010年12月,叶某向被告人王某进借款6万元。被告人王某进以行规为由,要求叶某某出具7.5万元的借条。2011年3月,被告人王某进将未归还借款的叶某约至自己经营的火锅店。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王某进及其他人员对叶某进行殴打,造成叶某某轻伤。为逃避刑事处罚,王某进指使洪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侦查后,对王某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进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与叶某达成赔偿协议。 

借款已还 却仍跟踪滋扰、寻衅滋事 

2011年,被告人王某进在明知借款人马某已归还2.1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仍以马某出具的借条向担保人陆某索要债务,并指使叶某某、钱某某、林某某等人采用跟踪、滋扰等方式对陆某进行逼债。2011年10月8日,叶某某、钱某某、林某某将陆某夫妻拦住,直至公安机关出警后,二人才得以离开。之后,王某进又指使钱某某、张某某驾车跟随陆某的车辆,并指示“拦得下就拦、拦不下就撞”。最终,钱某某、张某某驾车用撞击方式逼停陆某所驾驶的车辆。 

非法拘禁 逼迫案外人还款 

2013年1月,卞某某、薛某向被告人夏某借了5万元。被告人夏某以“行规”为由,要求薛某签订借款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以及车辆抵押协议,并要求揭某某作为担保人,但被揭某某拒绝。在夏某的诱使下揭某某在借条上签名留下联系方式。 

后来两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夏某便指使被告人叶某及黄某某等人以揭某某是担保人为由,采用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向揭某某逼债。揭某某被逼无奈向他人借款5万元给被告人夏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进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在杭州、建德等地网罗被告人夏某等人,实施以签订虚高借条、空白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毁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软暴力”逼债为主要特征的“套路贷”犯罪活动,并以此为积累资本的手段,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杭州、建德等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各类案件48起,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进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威胁、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殴打、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姚樟婷) 


责任编辑: 李俊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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