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医院的整形美容科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整形美容科48本门诊病历的术前谈话记录、术前准备及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护理记录均空白,手术知情同意书均无医师签字。
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同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并提取相关证据立案处理。
医疗纠纷中面临的证据,主要就是厚厚的病历资料,无论站在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角度,还是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角度,都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记录病历资料。
(通讯员 杨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