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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1-11-22 22:18

本报讯 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执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下次新的标准调整时止。此前,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新调整为三档:2280元、2070元、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书面征求16个乡镇(街道),以及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等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四大国有公司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并经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选择省文件规定的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新标准执行后,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对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市人力社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工伤伤残津贴,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公积金费用等,都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而且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都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记者 黄倩)

责任编辑: 周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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