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市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目的
通过对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核,掌握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为下一步征缴残保金做好准备。
二、审核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杭州市驻建单位)。
三、残疾人职工认定标准
(一)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时间为准)的2倍除以12个月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四、审核要求
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审核期内如实申报,逾期或虚假申报按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五、审核期限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表》,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
(3)用人单位给残疾职工办理的当年建德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清单复印件;
(4)残疾职工上一年度7—12月的工资银行存折或工资单复印件。
福利企业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残疾职工花名册到市残联办理审核手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处理
1、用人单位未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
2、用人单位未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3、用人单位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建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建德市财政局
建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