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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一男子借给别人钱反成被告,甚至还要缴付上万元罚款
2020-08-11 15:48

2018年2月,建德一男子小杨(化名)借给同乡小刘(化名)8万元。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近日,自己却因这8万元被小刘告上法庭,最后还要缴付2万的罚款!

案情介绍   

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2020年5月,小杨收到了建德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向他借钱的同乡小刘将他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刘称,小杨借给他8万元,自己却陆续续续向小杨支付了高额利息和借款本金共计21万余元,已远远超过法定年利率36%的标准。因此,要求小杨返还多付利息。小刘同时还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包括自己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清单等。

在对小刘和小杨进行多次调解无果后,2020年7月,建德法院乾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杨却给出了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小杨称,自己除了2018年2月份借给小刘8万元,同年10月,自己又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小刘所还款项是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双方不存在高额利息等问题。同时,小杨也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谎言”终被揭穿:收取高额利息 篡改微信记录

表面上看,此案原被告双方均事实清楚,逻辑合理,但是,经过法官仔细分析研判,最终还是识别出了其中一方的谎言。

经审查,小杨主张借给小刘第二笔8万元借款,但除了第一笔8万元的借条外,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小杨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

另外,根据小刘提交的经双方确认的还款清单显示,小刘从借款次月起的还款金额(均为日利率480元的倍数),完全符合支付双方约定的高息特征。

除此以外,法官仔细对比双方提交的百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了出入。小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缺少一条“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的信息。而经法官仔细核算,截止该日,小刘所付款项与实际应付利息金额完全吻合,可以证明小刘此前一直在支付高利。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在法官的反复询问下,小杨最终承认,这条信息被他自己删除了。

综合上述证据,小杨的谎言终被揭穿。原来,小杨为了规避高利,逃避责任,故意杜撰出“出借第二笔8万元”的故事,为了圆谎,小杨还故意将微信聊天记录中“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一句删除,并将篡改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小杨在向法院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然就本案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篡改后的证据,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还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虽然双方就案件已自行和解,但不妨碍人民法院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建德法院决定对小杨做出2万元罚款处罚。

事后,小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他表示,自己内心十分后悔,甘心接受处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建德公安)

责任编辑: 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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